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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树林、违法捕鱼、企业超范围采矿……民法典向这些行为“亮剑”!
砍伐树林、违法捕鱼
企业超范围采矿、破坏环境
生态破坏如何全方位修复
民法典如何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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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西广播电视台
联合制作系列节目
《法官说·民法典》
本期为您讲述
《民法典》以“法”之名守护绿水青山
民法典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在侵权责任编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通过公益赔偿、生态修复、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环境保护禁止令等措施向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坚决“亮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本案中,非法捕捞后法院判决投放鱼苗,会使被破坏水域的生态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
村民修路损毁林地造成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面临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适用惩罚性赔偿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第二个要件是具有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第三个要件是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村民修路毁损公益林林地,完全是为了一己私利,主观恶劣,行为情节严重,损害的植被面积广阔,后果极其严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三个法定构成要件。
采矿企业非法占用林地法院立即下达禁止令避免环境遭受破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禁止令包括诉前和诉中禁止令,它的适用条件是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环境和生态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人民法院下达禁止令,需考量两个重要因素:一是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在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后仍然继续实施;二是禁止侵权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杨云芳为您现场说法
来源:山西社会与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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